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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职工医保未满三个月能报销吗

根据《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已参保单位新增加的参保职工,自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更多说明: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缓缴期满后仍未缴费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后即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按规定补足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后,从补缴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或无在职职工继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已办理了医保在职转退休的退休人员,只需按规定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应依法补缴。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标准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职工医保费,并按补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