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沧州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01、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门槛费: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50%
年度累计更高报销限额:150元
02、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共35种)
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心功能不全、脑梗死、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癫痫、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异常、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心脏病、精神病、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结核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兹海默病、银屑病、多发硬化、系统性硬皮病、消化性溃疡、脊柱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心律失常、颅内/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脑瘫、紫癜。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患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200元
报销比例:70%
年度更高报销限额:1000元
03、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
一、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共7种):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症精神病、肺动脉高压。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患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待遇政策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04、住院医疗待遇
门槛费: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
报销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65%;
二级医疗机构:80%;
一级医疗机构:90%;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
年度累计更高报销限额:15万元
05、大病保险待遇(供参考)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住院、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即: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70%;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06、就医规定
1、省内就医无异地。
参保人员可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无需备案,享受与本市相同的医保待遇。
2、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不需要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等多种渠道线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即可在就医地出院直接结算。
3、京津冀取消异地备案。
自2023年2月10日起,河北省参保人员在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京津两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不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4、手工(零星)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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