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可由单位为其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申请办理。
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二)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交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直接提交申请,也可通过线下方式在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参保人员提交转移接续申请时,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校验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条件,若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保关系转出,生成《信息表》并同步上传;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保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过程中,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加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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