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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州市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通知

2024年福州市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调整的通知

榕医保中心文〔2024〕35号

各管理部、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4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4〕53号)文精神,从202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更低不得低于4433元,更高不超过22164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含长期护理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433元,其中:职工医保费按10%的费率缴纳,月缴费金额为443.3元;长期护理保险费参照用人单位职工按0.25%的比例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拨,由个人负担部分按0.125%比例缴纳,个人月缴费金额从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代缴。

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若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4433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医保费,月补缴金额为443.3元。

四、职工医保中断补缴的,原则上按4433元为基数补缴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若补缴基数低于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工资的,用人单位自行申请差额补缴申报。

请各参保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职工工资总额构成规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金额,并按时足额缴纳。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