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建立与使用: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企业退休人员按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
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按政策报销比例自付部分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三)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范围按相关政策执行),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
(四)可以用于缴纳参保职工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及参保职工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五)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费用。
个人账户限定使用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化妆品、营养保健品、食品、健身器材、工艺美术、家用电器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生活用品及与治疗、辅助治疗无关的商品;严禁利用个人账户套取现金。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本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各种原因终止、放弃职工医保关系的,可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