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州市职工医保待遇+报销政策
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1.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图源:福州市医疗保障局(下同)
2.在定点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线累计)。
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三、住院待遇
1.统筹基金支付规定(按病种收付费和按 DRG 收付费除外)
2.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病种支付规定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①省属医院按以下标准结算
②市属医院按以下标准结算
③按DRG收付费的支付规定
在开展DRG收付费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DRG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3%,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8%。
四、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解决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更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赔付范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更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符合医保目录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理赔比例90%,“一站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