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年度内更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5000元。
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后,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和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不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自付5%、谈判药品中治疗肿瘤的西药个人先自付20%,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他特殊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基本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以内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属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部分实行医保更高支付限价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其实际收费在医保更高支付价格(含)以内的,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医保更高支付价格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床位费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元/日,重症监护病房130元/日,层流洁净病房200元/日。实际床位收费在限额标准(含)以内的统筹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统筹基金更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更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