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保定社保缴费基数
(一)企业参保职工工资申报口径
1.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按人员填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年度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企业退休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数据按险种填报。
2.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要求,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在职职工,以参保职工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申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全部的劳动报酬总额。
参保单位应按照参保职工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应发额的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应发放工资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工资。2024年1月后新增的参保人员按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3.已退休人员按照系统中原基数申报;已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按1000元申报的,需重新按退休时审批的实际养老金进行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口径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度缴费工资数据按险种填报;
2.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月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经工资部门审批列入缴费项目工资和按规定确定的基础绩效奖(补充绩效工资)标准合计数填报,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经工资部门审批列入缴费项目工资标准合计数填报;
3.医疗保险月平均工资政策规定:(1)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3年12月份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员额内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资津贴、生活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2)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本人2023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艰苦边远津贴)、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额为缴费基数;
4.已退休人员按照系统中原基数申报;已办理在职转退休人员,按1000元申报的,需重新按退休时审批的实际养老金进行申报。
(三)灵活就业人员基数申报口径
1.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河北省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34.25元/月)的60%-300%(3920.55-19602.75元/月)间,自主选档作为缴费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保定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56元/月)为缴费基数。
(四)社平工资口径
1.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执行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标准。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34.25元(年平均工资78411元),全省全口径社平工资60%为3920.55元。
2.全市全口径社平工资。医疗保险执行全市全口径社平工资标准。经报请市 *** 同意,保定市2023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6896元,月平均工资为6408元。2024年度医保缴费基数下限不作大幅调整,执行2022年度保定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675元,月平均工资为6056元。在职职工申报月平均工资低于保定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56元/月)的,以6056元为缴费基数,高于保定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56元/月)的,以实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五)社保调基补差执行口径
缴费基数提高的用人单位,需于年底前完成补缴;缴费基数降低的用人单位,需向税务部门提交退费申请。对于7月12日前已完成2024年度缴费工资申报且低于新基数下限的用人单位,应在7月12日后重新进行2024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高的,需于差额产生当月一次性完成补缴。
(六)医保补收执行口径
2024年1-6月,已在税务部门办理年度工资调整的,按在系统已生成的缴费信息补缴医疗保险;2024年1-6月未按规定在税务部门办理年度工资调整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医保补收时按现行规定的缴费基数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6月医疗保险的,需由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