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9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12元(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1年的记为1年),同时,以本人2023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0.84%。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 *** 干部,继续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解困标准。
(六)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资金来源:
1,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2,按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 *** 负责筹措,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