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暂定标准
自2024年1月份开始执行。依据鲁人社字【2023】13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统一公布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207元和4242元执行,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济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含内容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加班费、交通补贴、 *** 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夏季防暑降温费以及冬季的取暖补贴不作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