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期限为6-9月。
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作业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日更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日更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更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更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