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6 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索要单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具单位:房产、不动产管理部门
办理指南:
1、 *** 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铁路分中心、古交市、娄烦县、阳曲县缴存职工需提供);(原件)
2、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单身职工无需提供)(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