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设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索要单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具单位: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办理指南: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大同、忻州、朔州、晋中、晋城、临汾、长治、阳泉、运城和吕梁缴存职工的缴存使用证明可通过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获取)(原件);
2、根据所购房屋类型提供相应资料(原件);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4、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5、房产证明(原件)。(2024年3月5日起,在古交市、娄烦县、阳曲县购房的缴存职工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