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也称“二次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我市对特困人员、更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更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封顶线分别为:
参保对象 | 普通居民 | 倾斜对象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 ||
起付线 | 1.1万元 | 0.55万元 |
支付比例 | 1.1万元—10万元(含)60% | 0.55万元—10万元(含)65% |
10万元以上70% | 10万元以上75% | |
封顶线 | 40万元/年 | 不设封顶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