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更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进行支付。统筹基金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郑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划分为:
属性 |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元)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 | 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 |
县级 | 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市级 | 二级、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疗机构 | 1200 |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 |
省级 | 一级医疗机构 | 600 |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
三级非甲等、二级医疗机构 | 1200 |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 |
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 2000 |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
1.14周岁及以下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省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3.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自然分娩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调整为2000元。
4.参保居民如患有法乐氏四联症、重型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33个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