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下列办理要件中属于本市 *** 部门核发且职工可以提供信息完整、有效的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结婚证、离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往来港澳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户籍证明、个人户口卡、公证文书、税收完税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离婚证明书、个人代开私房出租电子发票、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跨国收养)、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参保缴费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社保缴费证明。
城市更新购买改造后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委托办理的: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提取申请人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等业务的,应当由本人当场签署承诺告知条款,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房屋改建(拆除重建)的提供以下材料:
改造前房屋属于公有住房购买产权的,提供房屋改建(拆除重建)改造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个人购房缴款凭证。
改造前房屋属于产权房购买增加面积的,提供房屋改建(拆除重建)改造协议书、购房合同或相关协议、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或相关凭证。
2、抽户异地安置的提供以下材料: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协议置换补偿合同、不动产权证、差价结算单。
(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按规定可使用本市 *** 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2、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发证日起五年内办理。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期过渡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委托办理的: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提取申请人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等业务的,应当由本人当场签署承诺告知条款,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房屋改建(拆除重建)改造协议书;
2、改建旧住房的办理退房通知;
3、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按规定可使用本市 *** 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2、申请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六个月。每次提取的支付租金月份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晚于申请当月。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
一、申请范围
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或配偶在苏州市吴江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房屋所在的苏州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的;
4.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6.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提取条件。
二、办理场所
申请人本人可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青浦区业务网点(地址:青龙路69号1楼,近华浦南路口)申请。
三、办理要件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异地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申请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原件(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更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登记备案时间段内;
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经核实信息不符的,将按规定终止业务;
5.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购房贷款
一、适用范围: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贷款:
1、在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两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并在当地获得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
2、提取申请人为主贷人本人及其配偶。
3、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无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
4、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办理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2)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
(3)贷款合同;
(4)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二)续提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4、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退休一件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
一、适用范围:
企业参保职工或参保个人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
二、服务方式:
线上:
“一网通办”PC端。
企业经办人依托“法人一证通”证书、电子营业执照、参保个人(非单位职工)通过实名认证方式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平台(含对应手机APP)“退休一件事”的主渠道为企业参保职工、参保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
三、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获取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申报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涉及属于提前退休情形的,自基本养老金申领核定完成后起计算受理及办理期限)。
四、支付时限
1、到龄退休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通过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停缴的,住房公积金将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发起支付。
2、提前退休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封存或停缴的,在基本养老金申领核定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住房公积金发起支付。
提取审核通过,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办理封存、停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处于待支付状态。
五、注意事项:
1、企业经办人为企业参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的,应当取得参保职工本人授权。
2、通过“退休一件事”渠道申请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的,如尚未完成足额汇缴、补缴,请尽快完成汇补缴后办理停缴或封存。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一、适用范围: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规定实施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后,产权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业主”)可以按顺序申请提取业主本人及配偶、本人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主本人或配偶、本人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提取条件:
(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正式施工;
(二)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委托办理的: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首次提取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
2、续提的提供以下材料:
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一)信息确认。区房管部门将已正式施工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公积金中心。
(二)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后,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自该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之日起,五年内可以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线下:
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经房管部门批准已通过“一件事”申报开工信息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可以通过随申办申请办理。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符合提取条件的业主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
2、符合提取条件的业主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业主本人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提取,每次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业主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4、提取申请人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业务的,应当由本人当场签署承诺告知条款,不可委托他人代办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
5、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一、适用范围:
1、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子女户籍地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3、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公积金缴存地的(缴存地指职工当前账户状态正常,且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级市),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4、购买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原件: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在本市购买自住产权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2)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户口簿;
(3)在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在购房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或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盖章的缴存查询材料;
(4)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5)购买公有住房产证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已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的用户联);
(6)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7)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
(8)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产权份额的提供购买 *** 产权份额协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4、其他相关材料: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对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存疑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线下:
1、购买公有住房产证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2、购买其他房屋的: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购买本市自住产权房、购买长三角地区的自住产权房的:“一网通办”PC端。
四、办理时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再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三个工作日内)。
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十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产权人为多人,且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为多人,且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允许各产权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产权人为一人,允许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购房事由的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4、在外省市购房,通过购房地跨省通办渠道申请的,已婚职工应当提供婚姻证明,未婚职工须在《“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空白处手写“本人无配偶”并签字。已开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别填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取金额。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适用范围:
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的,共同提取人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配偶,且该名配偶为共同借款人。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五年内有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随申办”。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的,需在公积金贷款放款前完成提取业务;
2、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3、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业务。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一、适用范围: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建造、翻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的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人为宅基地立基人的提供用地审批部门出具的宅基地用地审批的调档材料。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非合作银行提取还贷
一、 适用范围:
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且已在未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贷款业务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贷人及其配偶。
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办理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2)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
(3)贷款合同;
(4)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二)续提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申请提取月份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4、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提前结清贷款
业务情形:
[提前结清贷款(纯公积金贷款)]
[提前结清贷款(非纯公积金贷款)]
提前结清贷款(纯公积金贷款)
一、适用范围:
主贷人及其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随申办”。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主贷人应当在贷款结清五年内前往贷款银行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贷前管理系统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登记,同时可打印《个人贷款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单》,并在《个人贷款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单》明确的期限内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4、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提前结清贷款提取。
提前结清贷款(非纯公积金贷款)
一、适用范围:
主贷人及其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借款合同、提取人与主贷人的关系证明;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三、服务方式:
线下: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主贷人应当在贷款结清五年内前往贷款银行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贷前管理系统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登记,同时可打印《个人贷款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单》,并在《个人贷款提前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单》明确的期限内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3、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注:1、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2、职工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目前暂无法申请网上租赁提取;职工非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职工配偶为外籍及港、澳、台在沪工作人员的,也不可以申请网上租赁提取。
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网签备案)
一、适用范围:
职工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职工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申请人本人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②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③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随申办”。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租赁住房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职工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更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时间段内。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未网签备案)
一、适用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承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本人通过官方线上渠道(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随申办”)申请的,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地址、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信息和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
2、申请人本人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随申办”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更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为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承诺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4、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
5、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6、在提取转账发起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住房租赁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租赁地址信息无误的,不影响提取资金的支付时间;如经核实租赁地址信息不符的,将按规定终止业务;
7、申请人应当每年在线确认租赁信息,如租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业务变更或终止,限期内未确认的,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 *** 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六)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职工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上海公积金”手机客户端、“随申办”。
1、委托逐月提取:委托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手机APP“上海公积金”、“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委托逐月提取的,将按月发起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不予支付。
3、申请人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经本市 *** 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 申请材料:
1、线上渠道申请:
申请人线上渠道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按网上申请流程,据实提供身份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市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职工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并据实提供婚姻状况、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线上: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
1、委托逐月提取:委托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计算,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随申办”)提交申请信息或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已支付租赁费用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可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申请委托逐月提取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委托逐月提取的,将按月发起审核,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按月进行支付;
(1)每月上半月(每月15日17:00前)完成受理的,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每月下半月(每月15日17:00后)完成受理的,当月不予支付,次月提取资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动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2)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时间段(该时间段最长为合同有效期)内,每月由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在当月月末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首月或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3)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在转账发起前进行自动审核。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委托,终止当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支付。
(4)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当月不予支付。
3、申请人申请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账户内。
职工租赁廉租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适用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廉租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按照本市关于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廉租住房;
(三)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3)本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多子女家庭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适用范围:
符合本市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可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者按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租赁经 *** 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多子女家庭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
3、租金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
4、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应当同时到场并一次性集中办理,配偶还需提供身份证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按规定可使用本市 *** 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本市电子证照,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线下: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线上:
“随申办”(2023年5月底上线)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和材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租赁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登记租金为准;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
3、申请人可按季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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