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区 | 基本标准(1680元) | 脱贫县标准1(1890元) | 脱贫县标准2(1800元) |
洛阳市 | 市区、新安县 | 栾川县、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
一、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月更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更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1680元/月。其中脱贫县(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原则上为所在省辖市市区月更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行政区域类别,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更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高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更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转移接续、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未及时调整的要尽快按照规定补发差额。2024年度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