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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济宁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指南(2024 年 1 月)

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按 7.4%(7.3%)缴纳医疗保险(包含生育), 其他单位按 8%缴纳医疗保险(包含生育),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 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纳不满 1 年,待用人 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 1 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分娩发生范围内医疗费,在协议管理医疗机 构实行个人零负担;女职工因保胎或生育引发并发症、各 类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 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或怀孕 16 周以上(含 16 周)住 院引(流)产的,产前检查费用定额补助 1600 元/人次;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引 (流)产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 按限额标准执行,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 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 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 遇,无生育津贴。

(三)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天数及支付标准

1、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 98 天;剖腹产、 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 15 天。

2、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 满 4 个月流产的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引、流产的 42 天。

3、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 费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津贴天数。

四、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一)生育津贴申领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 书》、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

3.办理方式:

(1)市直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 贤路 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2)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医 保服务站、济宁市人民医院医保服务站、济宁市中医院医 保服务站、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医保服务站、济宁任城凤 凰怡康医院医保服务站等;

(3)网上办理:“济宁医保”小程序、“爱山东” APP。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 (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 书》、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诊断材料)、住院费用清单。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 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三)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 费待遇的男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

2.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诊断材料)、《济宁市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领承诺 书》。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 7 号市为民服 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