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地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 11号)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 (内人社发 [2024] 3号) ,2024年4月1日起,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
一、试点地区
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盟市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和兴安盟。
试点期间,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兴安盟人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供康复服务;内蒙古德蒙康复辅具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辅助配置器具服务。
二、人员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长期居住 (工作)外省市和转诊转院至外省市的工伤职工。
三、办理条件
在参保地外居住 (工作) 半年 (含) 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参保地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四、费用范围
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五、结算标准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限额有关规定。
六、查询途径
试点盟市工伤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了解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地市和协议机构情况。
七、备案管理
试点盟市工伤人员在异地就医前应先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备案审核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的,不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八、备案渠道
线上备案渠道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
线下备案渠道:
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
九、备案有效期
异地长期居住 (工作) 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为1年;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3个月。异地长期居住 (工作)的工伤职工应当合理有序就医,变更或取消备案时限原则上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