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三、贷款服务(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 ||||||
办理条件 | 借款资金全部还清后 | ||||||
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份数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
1 | 身份证件(可提供电子证照) | 是 | 1 | 否 | |||
办理程序 | 申请: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受理:受理机构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咨询办理 *** | 0537-12329,0537-6586002 | 监督投诉 *** | 0537-12329 | ||||
评价渠道 |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 ||||||
救济渠道 | 向济宁市人民 *** 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白湖新区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