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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热点问题解答

01问:“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哪些?休假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答:“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02问: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要计入工资总额吗?

答: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02年印发的《关干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03问:“生育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04问:“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答: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是因异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05问:“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答: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