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次从原慢性病种调整到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其医保待遇有什么变化?
1. 报销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由80%提高至85%-90%,三档报销比例由65%提高至75%;
2.二是年度更高报销限额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由5000元提高至30万元(与住院更高报销限额合并计算),三档由2000元提高至20万元(与住院更高报销限额合并计算);
3. 是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以上部分,按大病保险待遇报销。
4. 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有500元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特殊病种待遇报销。
二. 我市门诊规定病种如何备案?
1. 省定慢性病无需备案,参保患者就诊时按相应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
2.符合条件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参保患者,可向全市二级(含)以上规定病种评审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专家提出申请,评审通过的,可在医保驻院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备案,备案后待遇立即生效。
3. 目前已设立医保驻院服务站医疗机构汇总表如下:
三. 糖尿病患者可申请备案哪个规定病种?
1. 糖尿病伴并发症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可申请备案慢性病种“糖尿病伴并发症”;
2. 糖尿病伴并发症且需胰岛素治疗的,可同时申请备案慢性病种“糖尿病伴并发症”和特殊病种“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3. 单纯胰岛素治疗的,可申请备案特殊病种“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4. 糖尿病不伴并发症且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无需备案,就诊时直接享受省定慢性病“糖尿病”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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