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市门诊规定病种如何备案?
1. 省定慢性病无需备案,参保患者就诊时按相应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
2.符合条件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参保患者,可向全市二级(含)以上规定病种评审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专家提出申请,评审通过的,可在医保驻院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备案,备案后待遇立即生效。
3. 目前已设立医保驻院服务站医疗机构汇总表如下:
二. 糖尿病患者可申请备案哪个规定病种?
1. 糖尿病伴并发症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可申请备案慢性病种“糖尿病伴并发症”;
2. 糖尿病伴并发症且需胰岛素治疗的,可同时申请备案慢性病种“糖尿病伴并发症”和特殊病种“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3. 单纯胰岛素治疗的,可申请备案特殊病种“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4. 糖尿病不伴并发症且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无需备案,就诊时直接享受省定慢性病“糖尿病”报销待遇。
三. 我市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有哪些?
注:自4月1日起,原“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期结核病”四个慢性病种调整为特殊病种后,参保人员需到市内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在市内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再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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