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门诊
一类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纳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额度部分,按下列 *** 进行结算:
1.享受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结算;
2.事业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享受企业门诊统筹待遇;
3.享受企业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药店、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60%、70%、75%和 80%支付;
已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一级及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86%支付;
市外二级及以上和市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55%和 40%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更高可报费用限额为在职人员10000元、退休人员12000元。
住院
1.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后再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类:起付标准至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3%和86%,退休人员分别提高5 个百分点;
在5万元(含)以上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分别按90%、93%和96%支付。
2.参保人员在市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后再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类:起付标准至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退休人员为75%;在5万元(含)以上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80%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55%比例支付。
特殊病种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享受住院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住院更高可报费用内。
大病保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及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0%;5万元(含)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5%。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不设封顶线。
合规医疗费用,即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自理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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