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提出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更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二、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对于维持更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一)家庭生活必需的家电产品。
(二)残疾人用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
(三)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
(四)各县区人民 *** 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更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或要求村(社区)受理。
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受理。
(二)主动发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
(三)监测预警。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通过共享比对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数据,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并转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核查,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协助提出申请。
申请更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更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更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更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