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方式
(一)参保人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下同)和居民养老保险费,退还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按一年计算。
年度内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 月数累计计算为居民 年限,每12个月计一年,不满12个月按一年计算。
参加原农保人员,核定待遇享受条件时,原则上应包含原农保折算年限。其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在核定其缴费年限上限时,原农保折算年限可不计入。
居民 保险缴费
(一)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个人缴费总额不超过当地更高缴费档次。参保人年度首次缴费档次较低的,可在本年度内选择较高档次进行二次差额缴费, *** 按最终个人缴费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次缴费时已迁移户籍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按新户籍地标准确定。二次缴费与首次缴费产生的缴费补贴差额由新户籍地承担。首次缴费超过新户籍地更高缴费档次的,不再二次缴费。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按年度缴纳,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之和不超过当地更高缴费档次,不得 度补缴。年度首次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金额较低的,可在本年度内二次缴费。
二次缴费时已迁移户籍的,首次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之和超过新户籍地更高缴费档次的,不再二次缴费。
(三)符合代缴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在 *** 代缴外又自行缴费的(除100元档次外),按照代缴和自行缴费之和对应缴费档次(无对应缴费档次的,按就近就高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四)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低于待遇享受规定年限需要补缴的,自补缴费用到账的次月起计发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补发。
(五)参保人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当年可自愿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待遇享受年龄前办理,自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次月起计发待遇;在待遇享受年龄后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自当年养老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新待遇计发;已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的不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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