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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总 则

1、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3、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管理部负责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个人账户设立

1、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目前仅限工商银行);

(三)《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

(四)申请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3、在本规定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缴 存

1、灵活就业人员可采用柜面、网厅、手机APP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2、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不得低于或高于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更低或更高基数标准。

3、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再调整基数和比例。

5、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允许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6、灵活就业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的,在贷款期间应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7、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三、管 理

1、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托管、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3、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灵活就业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附 则

1、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