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保赔付范围
责任一:医保统筹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因霍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保统筹内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特惠保等报销后仍由个人负担的医保统筹范围内部分费用,在本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不含指定罕见病及其并发症住院医疗责任)
报销限额:100万元/人/年
报销比例 :
1.泰安市内医疗机构:
1.4万元以上-10万(含)部分报销比例40%,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60%,2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80%(优先抵扣起付线)。
2.泰安市外医疗机构:
1.4万元-1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30%,10万元-2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50%,2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70%。
年免赔额:累计1.4万元(不与责任二、三、四共用)
责任二:医保统筹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因罹患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保统筹外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特惠保等报销后仍由个人负担的医保统筹范围外部分费用,在本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不含指定罕见病及其并发症住院医疗责任)
报销限额:100万元/人/年
报销比例:
1.泰安市内医疗机构:
1.6万元以上-1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40%,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50%,2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60%(优先抵扣起付线)。
2.泰安市外医疗机构:
1.6万元-1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30%,10万元-2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40%,2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50%。
起付线:年累计 1.6 万元(不与责任一、三、四共用)
责任三:门诊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因星患疾病,经具有开具特定高额药品处方资格的医院诊断需使用《门诊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定点医院、指定药店
支出的药品费用,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本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报销限额:70万元/人/年
报销比例 :70%
起付线:累计2万元(与责任四共用不与责任一、二共用)
责任四:指定罕见病门诊药品/住院医疗保险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因罹患本合同《指定罕见病目录》内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特惠保等报销后仍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本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在具有开具罕见病药品处方资格的医院诊断需使用《指定罕见病门诊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在定点医院、指定药店支出的药品费用,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本产品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报销限额:30万元/人/年
报销比例:70%
起付线:累计2万元(与责任三共用不与责任一、二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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