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提供: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婚姻证明;
(3)申请人提供办理组合贷款银行的还款卡(一类卡或存折);
(4)过户前《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照片);
(5)预评估报告及购房总价确认书通知单(银行预受理时提供给客户);
(6)卖方人银行账号。
2.银行传递材料:
(7)契税完税证明、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
(8)正式评估报告;
(9)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书》;
(10)盖有与原件相符且有经办人签字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须为共同抵押权人)。
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内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含提取明细)。
注:1.湖南部分城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及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内的公积金缴存明细(含提取明细)。2.享受三孩家庭相关政策的需提供《生育登记回执》和《出生医学证明》。3.享受高层次人才公积金优惠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1.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2.法拍房因需付清房款才可办理过房手续因此无法办理组合贷款;3.抵押人须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申请二手房组合贷款的职工,须在房屋过户前,过户后不能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5.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须同时符合银行和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
补充内容:【受理条件】
1.公积金开户、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房,且符合我市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湖南部分城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深圳市及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二手房和拍卖住房的,以开具完税证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4.符合其他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