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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职工医保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包括:

(一)《省 *** 办公厅关于建立健 *** 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等上级文件规定的支付范围。

(二)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含享受 *** 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门诊诊察费超出普通门诊诊察费的部分,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含享受 *** 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超出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的部分;本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个人自付部分。

(三)个人账户可以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配偶、父母、子女间家庭共济使用。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刷卡时,发生的个人自付和自费费用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仅供参保人员个人和家庭共济使用,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时,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职工医保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调至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退出职工医保1年后未再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参保关系终止的,本人、继承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