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提取
受理条件:
1、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湖南部分城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郴州市)、深圳市及在省内其他城市购商品住房的,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4、①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②.购买二手房的,以开具完税证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③购买拍卖住房的,以开具完税证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④.大修住房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以符合相关鉴定资质部门或住建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⑤.建造、翻建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⑥.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开具补交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5、符合其他提取条件。
申请材料:
购买商品房
(1)提取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
(2)提取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赣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任一银行的存折(一类账户卡)或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提取的,应提供各自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
(3)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4)首付款税务票据。
注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的除按原政策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注: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拆迁安置房房的除按原政策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外,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办事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分中心受理初审→归集提取科审批→支付住房公积金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时限: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即时受理即时办结,对需要相关单位协查后的提取,协查后准予办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取申请人对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受理部门:
各分中心、受托银行网点
线上办理渠道:
支持手机APP、赣服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