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
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500元,在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出院时在医院直接结算,异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申请手工报销。
2、正常分娩医疗费用:
单纯顺产、助娩产、剖宫产生育医疗费按定额标准,分别为1800元、2000元、32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3、因生育引起并发症或生育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医疗费用:
4、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35%,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个人负担25%。
5、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的50%支付。
6、实施以下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按限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腔节育器:分别为200元、160元/例;
妊娠不满12周人工流产:400元/例;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引产 (含检验费) :800元/例;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1800元/例;
输精 (卵)管结扎术 (含检验费) :500元/例;
输精 (卵)管复通术 (含检验费) :1800元/例。
7、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90天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