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住院报销政策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更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如下:乡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医疗机构)150元,县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400元,市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200。省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600元、三级医院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2000元。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减半。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超过起付线标准、不超过更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乡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医疗机构)90%,县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80%,市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12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省级医疗机构(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6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三级医院20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省外医疗机构20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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