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更低保障待遇标准
(一)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25元。
(二)农村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区农村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45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区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850元。
全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203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全区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775元。
全区分散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497.5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70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66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612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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