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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其中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 *** 令第358号)实施之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核减相应报销金额,核减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