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更低生活保障对象等。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更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