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分享 > 正文

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

深圳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更低生活保障对象、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更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办理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给予资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低于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的,据实资助,相关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其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按月拨付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或已由其他渠道资助参保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助参保。

第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未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就医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其中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市 *** 令第358号)实施之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核减相应报销金额,核减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七条 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4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0万元。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属于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对象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第九条 资助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从福彩公益金中支出。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费用纳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年度预算。应当由各区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财政部门通过市区体制结算上解。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者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结算资金年度使用不足时,由相应的区财政部门提前予以保障。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医疗救助工作,审核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预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预算,做好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审核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做好医疗费用救助的支付、结算和报销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安排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并就各区分担事宜与区财政部门办理体制结算。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指导医疗机构落实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申请机制、审批机制和反馈机制,统筹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申请,组织做好相关数据的依法依规共享。

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人申请享受资助参保后,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8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