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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哪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哪年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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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8年11月8日

之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 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 ***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并公布,报***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 *** 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 *** 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 *** 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 *** ,由县级以上 *** 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 *** 进行猎捕。

*** 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 *** 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本文共3页,当前为第3页禁止伪造、倒卖、 *** 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 *** 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 *** 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的,比照刑法之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 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 ***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确定。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并公布,报***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不妥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 *** 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 *** 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 *** 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 *** ,由县级以上 *** 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 *** 进行猎捕。

*** 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 *** 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 *** 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 *** 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 *** 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 *** 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的,比照刑法之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 ,野生动物中的任何一个种类的灭绝都将对动物界的食物链和食物网造成破坏,对大自然的环境造成危害,因而也就对我们人类自身造成威胁。以下是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 1

1、首先,要爱护身边的坏境,不要乱砍乱伐,这样才能给它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2、合理理利用森林,草地,尽可能少排放污染物,定点排放,合理处理。

3、不要随意捕捉它们,这样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伤害。

4、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5、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

6、见到非法捕捉野生动物者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7、野生动物也是人类的好朋友,不要让自己的朋友一点一点的消失。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 2

国家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制定了法律,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并在财政上给以资助。

要严肃立法,严格执法。我国已经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的任务是执法要严。

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要防止一切向钱看的短视行为。既要严惩捕猎者,也要严惩出售野味者要严肃立法,严格执法。

要培养国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从小培养,从娃娃抓起。

各级领导要带头,广大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坚决打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和***分子造成一种社会声势和舆论。

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要把爱护和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上升到爱国主义的高度去认识,从爱护和保护国家资源的角度去认识。同时要认识到,爱护和保护野生动物是一种美德,是人类爱心的具体表现。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 3

野生动物生存现状:

许多野生动物在盗猎和非法贸易中走向灭绝

2010年-2012年间几乎每十五分钟就有一头大象死于盗猎

2010年-偷猎者为了犀角杀死了越南的最后一只犀牛

而中国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失去这一物种

2015年国家林业局调查显示,中国境内野生大熊猫种群约有1800多只,而野生老虎数量不足50,在中国野生虎的境况比国宝大熊猫还要危险

新修订版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

相关非法活动将面临严厉处罚,为加强象群保护,打击象牙非法贸易,2018年1月1日起,中国大陆全面禁止国内象牙商业性贸易,象牙不再是商品,任何象牙交易都属违法行为。

新修订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用法律保护野生动物:

非法购买一根象牙,便可能在狱中终此一生

非法购买1克犀-牛角,也将承受数年的刑狱之灾

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也要监督身边的野生动物***行为

如若发现,可之一时间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大家一起行动,用法律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从几月几好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什么时候发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是1988年通过的,但在2004年又修订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之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 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 *** 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 ***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并公布,报***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 ,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 *** 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 *** 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 *** 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 *** ,由县级以上 *** 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 *** 进行猎捕。

*** 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 *** 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 *** 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 *** 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 *** 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 *** 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的,比照刑法之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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