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 统筹 |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 | 10元 | 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 付比例为50%。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更高支 付限额为500元,其中村卫生所可支付50元。 | |
一级医院(乡镇医院)、各级中医医院、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精神病专科 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经卫生健康部门 备案的发热门诊 | 50元 | ||
“两病” 门诊 |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专科医院除外), 县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 (室)及定点零售药店 | 不设起付标准 | 高血压700元,糖尿病800元(包含门诊统筹500 元),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 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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