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