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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649号)、《***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市、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 *** 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临时救助审核等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日前1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更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市、县(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日前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救助方式按照《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急难型救助从受理到发放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原则上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10个月更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

(一)教育支出型救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每学生每学年更高不超过本市4个月更低生活保障标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每学生每学年更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更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

(二)医疗支出型救助,以家庭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应高于家庭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

第七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八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发放小额救助和急难型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区)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防止产生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如有调整并与本细则不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来源官网:惠州市人民 ***

https://www.huizhou.gov.cn/zfxxgkml/hzsrmzf/gzwj/gfxwj/content/post_5145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