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是怎么法规的?下面就随畔畔网小编一起来看看详情吧。
对于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贴方案,各个地方的法规差距是比较大的。对于现在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人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退休后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是怎么法规的,这是大多数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但由于各地独生子女补贴方案公开的范围有限,查找起来比较困难,虽然网上有很多种说法,但都缺乏具体的依据,没有方案依据的说法,一般都是不靠谱的。
我国的计划生育方案是一项基本国策,在2015年之前,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仍然是我国生育方案的主基调,在2015年之后,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国的计划生育方案逐步放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二个孩子,到现在鼓励生育三个孩子。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是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在职时要享受原来方案法规,享受独生子女补贴方案;在办理退休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 *** 的法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提高养老金待遇的方案。
贵州省在这方面的方案还是比较完善的,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来介绍一下贵州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贴方案法规。按照贵州省黔人通(2002)4号文件的法规,在2014年10月之前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发5%的退休费。
但是加发后的退休金不能超过本人原工资的100%,按照这个法规,如果本人退休时,退休金超过在职时本人工资的,实际上这5%的独生子女补贴就不能享受了。
在2001年8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以退休时的原工资作为基数,从2001年8月1日起,按照提高5%的比例计算退休金;在2001年8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从退休的下月起,按照提高退休费5%比例计发退休费。
但贵州省的这个法规只适用于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对于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办理退休的人员,不管是处于过渡期的中人,还是过渡期结束后的中人,由于养老金计算办法发生变化,不再执行按照5%增加养老金的办法。
在2006年,贵州省公布了《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发退休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黔人社通(2018)216号文件精神,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再按照退休时加发5%退休费的标准执行,而是按照在退休时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按照这个法规精神,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时享受的工资待遇,包括了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与原有法规提高退休费的比例和计发月数,一次性发给本人,计发月数为180个月。
比如按照退休前的职务、职级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金为2700元,但是加发5%后就是2850元,180个月一次性补贴就是51300元。
综上所述,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分为两个阶段。之一阶段是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5%比例增加退休费;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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