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补助,限额标准2000元。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或等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政策,统筹基金年支付更高限额1200元。低于更高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高于更高限额标准的按更高限额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保胎、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