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身份随参保地转移,由参保地落实各项救助待遇,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全省救助对象身份随参保地身份转移的,统筹区间予以互认,由参保地实施救助。非本地户籍参保对象申请医后救助的,须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相关认定材料,到居住地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办理。
一. 住院救助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常规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常规住院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是指单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
1.一类救助对象常规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100%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2.常规住院。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50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3000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5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5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4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5000元,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