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参保人员患有参保地政策范围内病种的,可以自愿申请该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将资格认定所需材料提交给承担门诊慢特病认定的医疗机构,每个病种单独申请。
(二)受理。承担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足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补齐。
(三)初审。受理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库成员根据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及《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材料》(附件3)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提出书面认定意见(至少为两名专家的一致意见)。初审通过的,经专家签字、加盖医保部门专用章后,将认定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复核,或以电子文档(扫描图片等)方式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初审不通过的,应及时反馈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复核。医保经办机构对认定医疗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或者抽检),按时限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结果登记,复核不通过的,及时反馈初审医疗机构。
(五)认定结果登记。对于符合门诊慢特病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信息,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进行信息系统登记,为参保人员提供认定结果查询和打印等服务。
(六)申诉。对于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参保人员,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补充相关材料的,可进行再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