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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核定办法

答:核定运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

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

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

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

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

满6年的,可领取15个月,以后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标准按其再次申领时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