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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伤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

新乡工伤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情况下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