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在烟台市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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