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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医疗救助补助标准2023年是什么?

烟台医疗救助补助标准2023年是什么?

文章摘抄来源于:

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

困难居民和职工依 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 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各区市要落实参保主体责任,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 尽保。资助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新 增医疗救助对象自纳入的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退出人 员自退出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市医保局牵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乡村振兴局配合)

三、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增强基本医保保障功能。

完善统一的基本医保制度, 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持续巩 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完善门诊保障政策,根据全省统一的门诊 慢特病基本病种要求,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和认定标准,加 大保障力度,着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负担。 (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1.实施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倾斜政策。

发挥大病保 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 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实施倾斜政策,其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 补偿待遇起付标准分别比我市其他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降低 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年度更高支付 限额。

具体标准为: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其职工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 1.2 万元下调为 6000 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 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6000 元以上的部分(含 6000 元)给予 85% 的补偿,不设年度更高支付限额。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居民,其居民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7000 元,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 疗费用 7000 元以上(含 7000 元)、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65% 的补偿;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0% 的补偿;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3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75% 的补偿;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部分给予 80%的补偿,不设 年度更高支付限额。

2.实施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补偿倾斜政策。

特困人员、低保对 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使用大病保险特殊药 品发生的合规药费,取消其 2 万元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 80%, 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明确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医疗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应符合国 家、省、市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上级另有规定外, 各区市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 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 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 品费用,下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等报销后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医保、大病保 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以下和更高支付限额以上 的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共用年度医疗救助和再救 助限额,防范致贫返贫风险。(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 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分类实施救助和再救助,分别设置年度救助限额。

具体标准为:

1.一个自然年度内,特困人员按 10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 象按 80%比例给予救助,返贫致贫人口按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 度救助限额均为 3 万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 费用超过 5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 救助限额为 2 万元。

2.一个自然年度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 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 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30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50%的比例给予 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2 万元。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 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 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 年度再救助限额为 2 万元。(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因病 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3 万元。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一次身份 认定享受一个自然年度的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 重复申请。具体认定办法按照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确定的 *** 执行。(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乡村 振兴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