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一)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具体标准为: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
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更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重性精神病参保患者在本市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
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5%,一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单次住院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更高报销限额4万元,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转诊异地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三)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
(四)高等级医院按低等级医院收费标准收费的,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可对应执行低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政策。
(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不同等级医院次均住院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和参保人员负担情况等因素,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不同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医用材料报销限额,报市人民 *** 同意后执行。